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5民初12104号
原告:广州市福思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建基路66号2401自编2401-240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明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燕,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生,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答恩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633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
原告广州市福思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答恩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福思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答恩科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福思特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一批计算机软件及硬件货物,总价为63万元,交货地点为使用单位地点即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开具全额发票,在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40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合同全额款给原告。之后,原告依约交付了货物,项目于2016年3月10日验收。被告于2017年1月6日和6月15日分别支付原告货款25万元和10万元,尚有余款28万元至今未支付。故起诉要求被告:1.向原告支付货款余款28万元;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以63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为18575元;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以38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为7300元;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8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为29334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8万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河南答恩科贸有限公司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销售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财税一体化综合实训实验室系统等共计63万元的货物,使用单位为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原告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交货并安装和调试完毕,在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40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合同全额货款给原告。
2016年3月10日,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在产品收货签收单上盖章确认,并于同日出具产品验收报告,确认软件运行流畅。
之后,被告于2017年1月6日、2017年6月15日分别向原告支付货款25万元、10万元,剩余货款至今未清付。原告追讨,未果,遂成本诉。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签订合同后,原告已依约交付货物并安装和调试完毕,使用单位许昌职业技术学院亦于2016年3月10日出具验收报告,确认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最迟应在2016年5月6日前支付全额货款给原告,但被告仅在2017年1月6日、2017年6月15日向原告支付货款25万元及10万元,剩余28万元货款至今未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清付剩余货款并分段计算逾期付款期间的违约金,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换言之,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28万元,并以63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的违约金,以38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的违约金,以28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违约金,以28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且上述违约金金额以不超过本金28万元为限。经计算,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金金额为55209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答恩科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福思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万元及违约金55209元,并以28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之和以不超过货款本金28万元为限)给原告广州市福思特科技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30元,由被告河南答恩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莫丽桐
叶嘉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