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福思特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福思特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答恩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05执242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建基路66号2401自编2401-240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明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答恩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633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

原告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答恩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05民初12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答恩科贸有限公司履行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1月14日到庭表示双方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一)双方确认被执行人需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341639元;(二)支付方式为:2021年1月4日被执行人已支付10万元;2021年3月4日前支付10万元;2021年5月4日前支付10万元;2021年6月4日前支付41639元;(三)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若被执行人如期履行,则(2020)粤0105民初121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解除;(四)申请人同意解除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失信、限高措施,并同意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控制。

鉴于本案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先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05执24212号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文楚

审判员  徐 石

审判员  董广绪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蒋嘉琪

陈弘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