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5民初6409号
原告: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建基路66号2401自编2401-240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明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生,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燕,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尖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科技街17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万斌。
原告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尖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兰州尖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3.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43.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9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2月签订销售合同书,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一套150个站点数的***财税一体化综合实训实验室教学软件,总价87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开具全额发票,被告须在30天内将43.5万元支付给原告,设备验收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被告将剩余合同款43.5万元支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完毕销售合同的所有义务,于2019年12月25日开具了全额发票给被告和交付软件设备,并于2020年6月11日验收合格。被告仅在2020年5月26日和6月12日分别向原告支付了20万元和23.5万元,剩余货款43.5万元至今未支付。
被告兰州尖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原告与被告共同签订了关于***财税一体化软件采购的《销售合同书》。合同书中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一套***财税一体化综合实训实验室教学软件,站点数150个,金额87万元,价格包安装、调试、培训费和税费以及相应的产品技术资料;原告在收到被告支付的50%合同款后5个工作日内交货,并安装和调试完毕;合同签订后原告同时给被告开具全额发票,被告须在3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金额50%支付给原告,原告收到相应货款后配合原告完成对使用单位的安装验收工作,设备验收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被告须将剩余合同总金额的50%支付给原告;原告提供的设备及系统经运行三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给予无条件更换,质保期为三年……被告逾期支付货款或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应向原告偿付逾期付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等。
合同书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全额发票,并按约定向采购单位永昌县职业中学提供了***财税一体化综合实训实验室教学软件。该项目于2020年6月11日通过永昌县县级政府采购项目校级验收。被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原告支付了货款20万元,于2020年6月12日向原告支付了货款23.5万元。因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剩余货款,原告追索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已经按约定提供了软件产品和全额发票,被告有义务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现被告仅支付了一半的货款,剩余一半货款43.5万元没有支付,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43.5万元和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案涉软件产品于2020年6月11日通过验收,原告要求从2020年6月19日起计算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不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违约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的四倍即15.4%。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兰州尖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清付剩余货款43.5万元,并从2020年6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逾期支付的违约金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250元,由被告兰州尖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兰州尖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6250元直接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许丽群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程琛琦
周彦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