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辖终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福思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建基路**2401自编**(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9月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上诉人广州市福思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思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4779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福思特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2.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股东知情权纠纷而引起的诉讼,涉案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福思特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或者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民商事案件”;第四条规定,“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通知”。***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为涉港民商事纠纷,依法应参照涉外民商事纠纷处理。故本案属于上述规定中应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归口办理的案件。第二,本案为股东知情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福思特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故本案原属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辖区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三,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基层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实施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辖区内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故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福思特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福思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宁建文
审判员***
审判员俞颖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