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327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广东财经大学财大创谷B栋203-3号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5民初13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20000元;3.改判***赔偿***公司利息损失(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6月25日止为6932.33元);4.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存在瑕疵。一审法院遗漏查明证据原件,错误地不采信***公司提交的证据,未审查***并未将软件密码狗交付给学校的客观事实。***公司提交产品供货签收单等可以证明,2017年11月27日,内蒙古聚杰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杰公司)将涉案软件、密码狗正式交付给***,而***签字确认收到涉案“***教育专版(10.8)”软件、密码狗及技术资料。二、一审法院待证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无论***是否有权代***公司对外签署合同,***都有义务将收到的软件、密码狗交给***公司或学校。***是否是有权代理的事项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没有直接关系。一审法院待证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错误地适用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三、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在收到涉案软件及密码狗后,没有将软件交给***公司,也没有交付给学校。前述事实是消极事实,***公司已提交公司和学校的说明进行证明,***公司无法进行穷尽式举证,也不应由主张消极事实者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一审法院错误地将消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公司,导致其错误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予以纠正。四、一审法院对***公司主张的12万元损失的性质认定错误。涉案软件的价值是12万元。***接收了价值12万元的软件产品却未上交公司或交付学校,导致公司既无法使用该软件,也无法向第三人交付该软件,从而产生直接经济损失。***公司基于前述事实向***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非是基于***无权代理而向其主张追偿。一审法院未厘清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五、一审判决未考虑软件行业的特殊性,导致认定事实不清。虚拟产品具有特殊属性,软件试用以及软件加密在行业内是相当普遍的,正版软件的交付既包括软件安装,也包括交付产品密钥,两者缺一不可。涉案软件(试用版)在试用期限内使用无需密码狗,而正式版软件在使用时则需插入密码狗,密码狗丢失则无法修复。***未向学校交付密码狗,学校安装的涉案软件(试用版)试用期限到期功能失效。一审法院在审理时未考虑软件行业的特殊属性及产品交付的行业惯例,未查明***未向学校交付用于激活软件的密码狗的客观事实。软件试用是行业内软件销售中普遍使用的做法。为防控盗版,软件加密是软件行业内普遍使用的保障正版产品合法权利的手段。软件交付包括软件安装及产品密钥的交付,两者缺一不可。用户下单购买正式版软件后,软件销售方会向用户交付密钥(激活码/密码狗/序列号等),用户输入密钥激活正式版软件,才可正式使用该软件的功能。未激活的试用版软件,试用期满则功能失效。软件可以多次安装,但产品密码狗具有唯一性。涉案正版软件价值12万元,正版软件的交付包括软件安装及交付产品密钥两个部分,而密码狗是用于激活涉案软件的唯一产品密钥,***没有将收到的密码狗交付给学校或***公司,未完成软件交付。***非法占有涉案软件、密码狗,实际上存在私自对外转卖、销售**的可能。六、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在一审当庭补充提交的证明为扫描件,且***已当庭表示无法出示原件,***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在判决中错误认定了***提交证据的情况,应予以纠正。
被上诉人***二审答辩称,请求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由***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公司被法院扣划的120000元执行款,系其依原与聚杰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应支付的货款。该事实在(2022)内01民终3388号判决书中已予以确认。该货款不是***公司的损失,而是***公司应支付的费用。***公司企图将支付货款的义务转嫁给***,属于滥用诉权。二、(2022)内01民终3388号判决书认定***公司应向案外人支付货款12000元。案外人根据两者的合同关系,履行合同义务后,要求获得相应的货款,属于合理合法主张权利。***只是履行应尽的职务行为,不存在侵权行为。***公司向***主张所谓的侵权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2.***赔偿***公司利息损失(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6月25日止为6932.33元);以上1、2项暂计至2023年6月25日,款项合计人民币126932.33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于2015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在***公司处任销售经理岗位。2017年9月15日,***与案外人聚杰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书》,该合同甲方名称为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并加盖有公司印章和***签名,合同约定***公司采购“***教育专版(10.8)”,单价12万元。2017年11月27日,聚杰公司将软件交付给***,并附带将软件安装在了牙克石市综合高级中学机房内。牙克石市综合高级中学迟迟不能支付货款,聚杰公司多次催要,***公司拒不支付。2022年9月16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内01民终338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签订的《销售合同书》对***公司发生效力,判决***公司支付聚杰公司12万元及利息。2023年8月16日,***公司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支付了134668.66元。
一审诉讼中,***公司提交了《牙克石市综合高级中学与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实训系统未进行采购情况的说明》,表示2017年10月16日聚杰公司到学校安装了***实训系统试用版,试用期满系统功能失效。又因学校领导数次更换,***实训系统采购一事搁置,因此牙克石市综合高级中学并未购买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的***系统软件,双方未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说明有牙克石市综合高级中学的签章。***对此证据不予认可。
一审诉讼中,***提交了有聚杰公司**的证明,载***公司2017年至2018年间为牙克石市综合高级中学提供了质保期一年的服务。***公司对此证据不予认可。
一审庭审中,***公司称***并无采购软件的职权,但并未举证证明***的职权范围。***称其拿到软件后交给了牙克石市综合高级中学,没有密码狗软件是无法使用的。
一审法院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内01民终3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签订的《销售合同书》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按判决支付的款项系其取得聚杰公司销售的软件的对价,系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不能认定为其损失。***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无权代为签订采购合同,即***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与聚杰公司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至于合同签订后无法取得预期的利润,是公司应承担的经营风险,而不能将其转嫁给签订合同的员工。故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利息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419.3元,由***公司负担。
二审中,***公司向本院提交用友软件网页销售界面、Adober软件声明网页、Microsoft软件销售详情网页、Microsoft软件产品密钥介绍网页截图、(2021)粤0192民初42815号判决书、(2022)粤01民终13810号判决书、执行信息,拟证明软件加密、试用是行业内的普遍做法,正版软件的交付包括软件安装、产品密钥的交付,***未向学校或公司交付密码狗,即未将软件交付,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利益。***曾因损害***公司名誉权被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尚欠***公司12万元,其行为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对此质证认为,对用友软件网页销售界面等截图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密钥的交付问题是两个公司之间的问题,与***无关。对判决书及执行信息的关联性不认可。***公司污蔑***,***并无主观侵权的情形,该证据不能证明***公司的证明目的。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根据双方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应否向福斯特公司赔偿损失及利息。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可知,福斯特公司***公司购买了涉案软件后,聚杰公司按其要求将涉案软件安装在牙克石市综合高级中学,牙克石市综合高级中学对涉案软件进行了试用,故福斯特公司主张***非法占有涉案软件、密码狗,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内01民终338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案证据可知,***代福斯特公司与聚杰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合同书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福斯特公司与聚杰公司承担。福斯特公司依据该协议支付的费用系其取得涉案软件的货款,不应认定为本案损失。而福斯特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牙克石市综合高级中学主张过权利。因此,一审认定福斯特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并造成福斯特公司的损失,福斯特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无不当。福斯特公司上诉要求***赔偿福斯特公司的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38.6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