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地矿工程勘察集团有限公司

丽江林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南地矿工程勘察集团公司、云南地矿工程勘察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事业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721民初264号
原告:丽江林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拉市镇吉余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1587390772A。
法定代表人:和宇。
被告:云南地矿工程勘察集团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董家湾路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86169491G。
法定代表人:施国富。
被告:云南地矿工程勘察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事业部,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吴井街道办事处黎明路47号主楼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NQXPXXB。
负责人:张忠田。
原告丽江林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地矿工程勘察集团公司、云南地矿工程勘察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事业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丽江林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丽江林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学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和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