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804民初67号
原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海东新区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体育场D区6号商铺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
原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一建公司)诉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湛江一建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湛江一建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22.1元,由原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