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804民初67号 原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海东新区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体育场D区6号商铺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 原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一建公司)诉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湛江一建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湛江一建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22.1元,由原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