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8360号之二
申请人: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海东新区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主体育场D区6号商铺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4194392101D。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三元路2号粤丰大厦办公2001、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981951806U。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申请人:**,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申请人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4332861.01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332861.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