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康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803民初1864号

原告:***,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康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路。

法定代表人:付妮丽。

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横路办事处,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横路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姜金妹,衢州市杜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康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横路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调解,并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立案当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康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横路办事处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方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