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万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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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102民初3499号
原告:浙江万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东二村255-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34606X。
法定代表人:张松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协辉,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高星,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原告浙江万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万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变更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浙江万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931094.85元并支付利息(2018年9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万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松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协辉、虞高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0日原告浙江万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项目经济责任(劳务)承包合同》和《承诺书》各一份,约定:原告浙江万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将自己中标承包的浙江龙泉工业园区弯头区块道路网一、二期工程以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方式承包给被告***负责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自负盈亏,工程管理所产生的利润归乙方(即被告)所有。合同签订后,在施工及此后的工程结算过程中,原告浙江万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先后为被告***垫付了工程款、材料款、差旅费等各种费用。经双方于2018年9月21日结算,被告***确认共结欠原告浙江万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各种垫付款及垫付款利息计人民币931094.85元。为此,被告***向原告浙江万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欠条》,确认被告***结欠原告浙江万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为人民币931094.85元(具体欠款金额以万景公司相关垫付款凭证为准)。上述欠款在本工程结算款中予以扣除,如工程结算款不足以支付欠款,未偿欠款于结算后六个月内向原告浙江万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月息自本结算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如本人不能按期偿还,除偿还上述本金及利息外,后期原告浙江万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均由被告***承担。浙江佰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为还款期届满后两年。欠条出具后,经原告浙江万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拖欠未予归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给原告浙江万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931094.85元并支付利息(2018年9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支付给原告浙江万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1元,减半收取725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应建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代书记员史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