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万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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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6民初410号
原告:***,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龙、周海根,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万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东二村255-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34606X。
法定代表人:张松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高星,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良全,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万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范良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47元,减半收取计4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范敏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夏海涵
书记员吴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