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姑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姑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德商医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5民终301号1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姑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章洪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德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

法定代表人:汪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毅,吉林省德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杰,吉林辉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德商药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黎建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杰,吉林辉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姑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德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德商医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吉0523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江苏姑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苏姑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被上诉人深圳德商医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杰,吉林省德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毅、田杰到庭参加询问。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辉南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吉0523民初7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姑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孙海波

审判员  孙艳玲

审判员  纪 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