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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0202民初81号 原告:唐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环城路南侧南方国际商贸城1-527-2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坡吉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唐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付的货款56460元及利息(以本金564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自起诉之日止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1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甲方向乙方采购灯具等货物,合同约定了产品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单价、金额;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收货单位及地址;结算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有被告方收货人签字确认的销货清单予以记载,原告方也开具了增值税电子专用票,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全部货款,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此笔款项,但被告一直推脱,未予支付剩余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11月12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被告向原告采购吸顶灯等灯具货物共计204946元,交货期为15天。结算方式为电汇,预付30%为定金,货到走完挂账流程付全部尾款。质保期限1年。 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23日,原告陆续为被告提供了约定购买的吸顶灯等灯具货物,并为被告开具20646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3年2月8日、5月31日,被告向原告转账50000元、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购销合同》、销货清单、转账短信截图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双方之间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唐供货并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被告应向原告及时支付货款,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56460元(206460元-15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的约定金额虽然为204946元,根据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销货清单,原被告之间的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对欠付货款总金额为206460元予以认可,故对于原告主张欠付货款总金额为206460元,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利息,双方对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并无约定,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以未付货款5646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4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646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未付货款5646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2元,由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