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2民初996号
原告:台州浙达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三山村(浙江五星物流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张勇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汉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双水路1000号企业总部大厦A幢19层。
法定代表人:朱道贵。
原告台州浙达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汉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台州浙达钢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浙达钢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浙达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杜 鹃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张志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