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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四建中青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民终30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四建中青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彩虹路222号创新广场601室。

法定代表人:唐道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名常,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霍邱县远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城关镇双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武保文,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四建中青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霍邱县远东商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霍邱县人民法院(2019)皖1522民初5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世如

审判员  魏 晋

审判员  高 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耿广玉

书记员陈佳慧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