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6执36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永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曙光南路65号,组织机构代码14573813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申请执行人温州永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26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永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9月0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温州永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控制、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如下: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截至2019年11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温州永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26执36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谢作概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