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521执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91847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昆仑商务中心2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新西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202844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5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303340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昆仑商务中心2号楼20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6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新西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浙05民初3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610409.6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以和解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348710元,尚有执行款人民币10261699.6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在履行期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鉴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521执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