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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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521执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91847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昆仑商务中心2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新西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202844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5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303340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昆仑商务中心2号楼20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6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新西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浙05民初3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610409.6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以和解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348710元,尚有执行款人民币10261699.6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在履行期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鉴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521执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