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2民初2505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80号2号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昆仑商务中心2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昆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昆仑商务中心2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昆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既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