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2民初2505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80号2号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昆仑商务中心2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昆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昆仑商务中心2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昆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既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