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521民初3874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2月18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80号1号楼三楼301室-3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新西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5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昆仑商务中心2号楼201-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7年6月28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男,汉族,1984年1月29日出生,住址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女,汉族,1983年5月10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置业公司)、杭州新西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西元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建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昆仑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新西元公司、昆仑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作出宣判。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昆仑置业公司立即归还借款9280000元、利息1692393.6元(按年利率15.4%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9月7日止,其后按年利率14.6%标准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昆仑置业公司支付款项720000元;3.判令昆仑置业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200000元;4.判令新西元公司、昆仑建设公司、**、**、***对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1日,昆仑置业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借款,总借款金额为10000000元,**通过转账方式向昆仑置业公司交付了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利息及违约责任,并由新西元公司、昆仑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昆仑置业公司未能按约归还,2021年6月20日,**与昆仑置业公司、新西元公司、昆仑建设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协议确定昆仑置业公司剩余欠款本金9280000元,昆仑置业公司承诺于2021年9月30日前归还,并支付720000元感谢费,新西元公司、昆仑建设公司、**、**为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协议签订后,昆仑置业公司未支付欠款,其余被告亦未承担保证责任,且**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还将其夫妻共有的房产转移至***名下,该行为损害了**的利益。为此,**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昆仑置业公司辩称,一、***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无权要求***承担责任;二、**主张的720000元感谢费不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得到支持;三、**主张的200000***代理费过高,请求法院酌情予以调整;四、本案诉讼费不应由被告方全部承担。 新西元公司、昆仑建设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9年6月21日,**与昆仑置业公司、新西元公司、昆仑建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昆仑置业公司向**借款1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30日,新西元公司、昆仑建设公司、**、**、***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还约定,因昆仑置业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偿付**借款本息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电话费等)。当日,**通过转账方式向昆仑置业公司履行了出借义务。 2021年6月20日,因昆仑置业公司未能按时还本付息,**与昆仑置业公司、新西元公司、昆仑建设公司、**、**经结算,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截至2021年6月20日,昆仑置业公司应支付**借款本息合计14080000元,扣除昆仑置业公司已支付的4800000元,昆仑置业公司承诺剩余借款9280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清偿,并额外支付**720000元感谢费;如昆仑置业公司未能按照还款协议书约定清偿欠款本息,应支付**自2021年6月21日起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新西元公司、昆仑建设公司、**、**自愿为昆仑置业公司的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违约金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公告费等),担保期限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前述还款协议书签订至今,昆仑置业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项,故双方纠纷成讼。 另查明,**为实现本案债权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并已实际支出律师代理费200000元。 以上事实,有**提交的《借款合同》、转账凭证、《还款协议书》、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代理费支付凭证、代理费发票以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以证实。 本院认为,**与昆仑置业公司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经核算,**与昆仑置业公司于2021年6月20日结算确认的剩余借款本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现**要求昆仑置业公司归还剩余借款本金9280000元,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针对**提出的借款利息部分诉讼请求,经核算,无论是截至2022年9月7日的利息总额还是2022年9月7日之后的利息计算标准,均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亦予以支持。针对**提出的要求昆仑置业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因《借款合同》、《还款协议书》对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进行了明确约定,且**已实际支出了该笔款项,同样予以支持。此外,新西元公司、昆仑建设公司、**、**通过签订《还款协议书》的方式自愿为昆仑置业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至于**主张的720000元款项,因**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已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故依法不予支持。至于***是否应当承担本案民事责任,首先,虽***是《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方,但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其次,***并不是《还款协议书》的签订主体;最后,虽***与**系夫妻关系,但**因提供保证所产生的保证债务也无法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此,本院确认***无需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对**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七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9280000元并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含逾期利息)1692393.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9月7日,其后以本金92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标准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00元。 三、被告杭州新西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杭州新西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1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8154元,由原告**负担5640元,由被告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2514元,被告杭州新西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部分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