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终56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昆仑商务中心2号楼201-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号北方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有,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昆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昆仑商务中心2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昆仑商务中心2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杭州新西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5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杭州昆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海潮路53号33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湛江路20号浙昆大厦3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来,女,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男,194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同事关系),女,住天津市河西区,浙江昆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推荐。
原审被告:**,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同事关系),女,住天津市河西区,浙江昆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推荐。
原审被告:***,女,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原审被告:***,女,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上诉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浙江昆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新西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昆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民初17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民初172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的30230.5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