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3民初153号
原告:安徽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人民路中段西侧立新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5675499188。
法定代表人:武彩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萍,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胡集学区中心学校,住所地:利辛县胡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6234859907269。
法定代表人:王**,校长。
原告安徽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利辛县胡集学区中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文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郁晓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