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虞城县鑫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23民初6196号
原告:虞城县鑫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界沟镇赵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345023961M。
法定代表人:赵进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修德,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人民路中段西侧立新巷。
法定代表人:武彩侠,总经理。
原告虞城县鑫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展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2元,由原告虞城县鑫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敏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