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22执27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执行人:安徽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佛镇村以下简称万润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5675499188。
法定代表人:谭海宏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2020)皖1222执保726号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内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吴见
书记员邓大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