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22执27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执行人:安徽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佛镇村以下简称万润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5675499188。
法定代表人:谭海宏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2020)皖1222执保726号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内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吴见
书记员邓大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