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222民初2965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1月4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殷青山,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佛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5675499188。
法定代表人:谭海宏,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浩然,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1年10月16日生,住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刘加勇,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润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代理人殷青山,万润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云龙、王浩然,***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加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支付***窗户、玻璃门、室内外扶手款39439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万润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合理费用由万润建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万润建筑公司”承包太和县八中图书馆工程施工项目,***负责现场施工。后***将其中的窗户、玻璃门、室内外扶手交由***包工、包料施工。***按约完成施工,现太和县八中图书馆也交付使用。但万润建筑公司、***只支付***部分施工款,尚余工程款39439元一直未付。为此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万润建筑公司辩称:1、本案虽然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但***进场施工是***联系的,本案合同主体是***与***,***诉请工程款的支付责任也应当由***承担,万润建筑公司虽然是涉案项目的中标单位,但未实际参与施工;2、涉案项目审计报告载明的工程款为480万元,截止目前万润建筑公司支付给***以及代***支付工人工资、材料款累计510万元,万润建筑公司已超额支付,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行为,对本案我公司不承担付款义务;3、涉案项目未实际结算,***主张工程价款和利息无事实法律依据。
***辩称:1、***已经向***支付93900元,由于双方没有最终结算,未确定支付时间,不存在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问题;2、八中图书馆项目是***挂靠万润建筑公司施工的,施工合同的主体是万润建筑公司,工程款也是万润建筑公司和发包方(教育局)结算,合同约定的也是发包方直接支付给万润建筑公司,发包方截止目前仍欠20万元的工程款,欠***工程款应该由万润建筑公司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5日,万润建筑公司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以万润建筑公司的名义签署、澄清、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太和县教育局2016年第八中学图书馆、报告厅工程。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万润建筑公司承担。2016年9月14日,***为万润建筑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万润建筑公司中标的太和县教育局2016年第八中学图书馆、报告厅工程,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由本人承包经营,自负盈亏,工程不转包、不分保,该项目一切债务均由本人全额承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万润建筑公司无关等。后***将其中的窗户、玻璃门、室内外扶手交由***施工,包工、包料。2019年10月29日,***在***书写的工程量和工程款(八中图书馆工地窗户346.1M2×220元/M2=76142元,玻璃门110M2×280元/M2=30800元,室内外扶手计11497元,合计76142元+30800元+11497=118439元,已付79000元,剩余39439元未付)下方签名,并写明“安排人员测量”,***未安排人员测量。***提供的证据显示,2017年1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给***两笔,每笔10000元,合计20000元,交易附言“门窗户”;2017年4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给***20000元,交易附言“八中窗户”;2017年4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给***20000元,交易附言“八中窗户”;2017年5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给***10000元,交易附言“八中窗户款”;2017年11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给***5000元,交易附言“八中窗户款”;2018年2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给***25000元,交易附言“八中窗户款”。2016年11月20日至2017年7月7日,***通过朱三冬微信转账给***款六笔计款13900元。2019年1月24日,万润建筑公司转给李占奇(***工人)账户14000元,交易附言“付太和八中窗户人工费已清”。合计万润建筑公司和***已付给***“八中门窗款”87900元。2019年***到太和县教育局反映情况称,施工单位拖欠***门窗、楼梯、玻璃门3.5万元。
另查明:2016年8月9日,太和县教育局和万润建筑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双方就太和县教育局2016年第八中学图书馆、报告厅工程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达成协议,由万润建筑公司承建太和县教育局2016年第八中学图书馆、报告厅工程。
本院认为,2016年7月25日,万润建筑公司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以万润建筑公司的名义签署、澄清、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太和县教育局2016年第八中学图书馆、报告厅工程。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万润建筑公司承担,该授权委托书对万润建筑公司和***均有拘束力。***经万润建筑公司的授权后,将其中的窗户、玻璃门、室内外扶手交由***包工、包料施工,万润建筑公司应对***分包工程的后果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虽承诺万润建筑公司中标的太和县教育局2016年第八中学图书馆、报告厅工程,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由本人承包经营,自负盈亏,工程不转包、不分保,该项目一切债务均由本人全额承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万润建筑公司无关等。这是***和万润建筑公司的内部约定,对外没有拘束力,万润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另行主张权利。***提供的其于2017年1月26日至2018年2月15日通过银行转给***款80000元,其中有4笔计款60000元汇款附言“八中窗户款”,或“八中门窗款”,该60000元应冲抵欠***的工程款。2017年1月26日,***通过银行转款2笔计款20000元给***,没有注明“八中门窗款”字样,***亦否认是支付“八中门窗款”,***称是付***“八中门窗款”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2019年10月29日***在***书写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单上签名,承诺测量***的工程量,而没有测量,应视为对***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认可,故本院确认***的工程款为118439元。扣除万润建筑公司和***已付的87900元,下余工程款30539元,应由***和万润建筑公司连带承担。***的其余诉讼请求,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万润建筑公司和***的其余辩解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和安徽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3053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393元,保全费410元,合计803元,由原告***负担181元,被告***和安徽万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耿万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