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3民初7246号
原告:***,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安徽宝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安徽宝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和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工业管委会微商总部广场A-办2506室。
法定代表人:梁楠,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天宇,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钧如,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淝河大道子胥大道交口城投2楼。
法定代表人:谭海宏,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枫,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利辛县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要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少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韩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