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保771号
申请人:合肥金星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228号1幢生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0136B。
法定代表人:吴华峰,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世纪源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老楼0206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9160431XP。
法定代表人:周朝钧,经理。
申请人合肥金星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世纪源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8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金星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世纪源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8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李盼盼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吴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