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7民初13539号
原告:合肥金星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228号1幢生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广富林路4855弄6号1-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金星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合肥金星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金星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原告合肥金星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