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7民初13436号
原告:合肥金星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228号1幢生产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广富林路4855弄6号1-5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金星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合肥金星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金星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合肥金星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