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2822民初1169号
原告:向**,男,汉族,1975年1月7日出生,重庆市人,现住轮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迪那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州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人民东路铜锣湾广场50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6月16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青年路16号1栋2单元501室,系该公司综合办主任。
被告:***,男,汉族,1977年8月25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与被告巴州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7日立案,于2017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当庭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向**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