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舒号与巴州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8民辖终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若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州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巴州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身体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9)新2801民初19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属于侵权纠纷,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库尔勒市,上诉人在库尔勒市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恒通公司住所地位于库尔勒市,故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原告**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在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若羌县人民法院,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9)新2801民初191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马建忠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