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2822民初1208号
原告:向**,男,汉族,1962年2月4日出生,现住轮台县。
被告:巴州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8月25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被告巴州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