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801执保1034号
申请人:舒号,女,汉族,1992年4月16日出生,住新疆巴州若羌县。
被申请人:巴州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址:新疆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刘宇。
本院受理申请人舒号诉被申请人巴州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巴州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8314.9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巴州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价值188314.90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8314.90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梁 达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韩岩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