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垦鑫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垦鑫建设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慧阳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思民初字第6828号
原告厦门垦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莲前西路168号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3788890-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厦门市慧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思明区龙山南路20号之二店面,组织机构代码73785623-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垦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慧阳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合法的,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垦鑫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垦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