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11执1493号
申请执行人:新纵恒(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196号1203室。
法定代表人:陈林城。
被执行人:厦门环宇警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21层E室。
法定代表人:李玉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纵恒(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环宇警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211民初9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厦门环宇警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6340元(包括欠款67000元、案件受理费8435元、执行费90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庆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郑 好
代书记员 陈枝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