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泉厦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泉厦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乐的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6民初9258号
原告:厦门泉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会展路**明发国际新城**B2之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乐的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朗山路**同方信息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泉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乐的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厦门泉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泉厦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泉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泉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