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民终42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好佳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45号4楼06单元之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厦门百程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西里**第****。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市好佳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百程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9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厦门市好佳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其上诉依法应当按照自动撤回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厦门市好佳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王池
审判员师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