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206民初9944号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百程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西里**第****。
法定代表人:黄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嘉琦,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永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好佳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二路45号4楼06单元之一。
法定代表人:林素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坤,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百程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程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好佳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佳居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百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永校、好佳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坤两次到庭参加诉讼。百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嘉琦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百程公司、好佳居公司签订的《万豪酒店公区固装木饰面及家具订购合同》;2.请求判令好佳居公司向百程公司支付违约金107872.4元;3.请求判令好佳居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3日,百程公司与好佳居公司就百程公司向好佳居公司订购万豪酒店公区固装木饰面、家具和安装等事宜签署了《万豪酒店公区固装木饰面及家具订购合同》,合同于当日生效。双方在《订购合同》约定,工程款结算时按实际工程量计算;深化图纸由好佳居公司提供;全部工程完工日期为2016年7月15日;好佳居公司延期供货和安装的,应每天按应承担未到产品金额5‰的违约金;如好佳居公司不能按期整改达到合同要求的,百程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签署后,好佳居公司分别于2016年7月12日、7月23日、8月5日和8月7日向百程公司交付设计图纸。2016年8月8日至2017年2月17日期间,因案涉工程存在多处地方初验不合格,百程公司多次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好佳居公司整改。2017年1月23日,百程公司、好佳居公司分别签署了《合同补充协议书》和《2017年春节节后<同安好佳居>整改协议书》。双方在《合同补充协议书》和附件《万豪酒店项目同安好家居木饰面厂工程量清单(现场确认版)》中确认,工程核量合计1098456元,不合格暂扣项为53160元。好佳居公司还在《整改协议书》中承诺2017年2月15日安排人员到场整改,3月5日前完成整改。2017年3月5日,《整改协议书》约定的整改期限届满,但好佳居公司并未进行任何整改。截止起诉之日,好佳居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为1098456元,但应扣除不合格暂扣项53160元和保修金52264.8元,百程公司实际应支付的工程款为993031.2元。鉴于好佳居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才基本完工,逾期交付工程时间达192天,按照《订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计算,应向百程公司支付违约金1054518元。百程公司暂按好佳居公司应付违约金的20%计取,即好佳居公司应向百程公司支付违约金210903.6元。百程公司于2016年6月3日至2017年1月24日期间已支付的工程款890000元,将百程公司应付工程款103031.2元与好佳居公司应付的违约金210903.6元对抵后,好佳居公司还应向百程公司支付违约金107872.4元。好佳居公司逾期向百程公司交付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签署整改协议书取得百程公司提前支付的200000元工程款后依然拒绝整改,致百程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百程公司的合法权益。故百程公司提起诉讼。
好佳居公司辩称,好佳居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好佳居公司没有逾期、不合格家具均已经维修且双方已经结算。好佳居公司没有违约行为,相反是百程公司逾期支付款项。根据合同约定,百程公司应当依约在好佳居公司进货材料后支付货款230000元,但百程公司在看到好佳居公司实际生产家具后,才于2016年9月24日支付100000元。合同第五条约定质量验收是双方在现场立即确认,百程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是为了拖延付款时间。2017年3月至5月好佳居公司对百程公司要求整改的部分进行了维护。7月12日,百程公司因为没有支付230000元,故意称好佳居公司没有制作图纸,要求好佳居公司送图纸。但是好佳居公司将图纸送交给百程公司后,百程公司没有支付材料款,拖欠支付了2个月,于2016年9月14日才仅仅支付了100000元,好佳居公司至此才进场安装。
好佳居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百程公司支付好佳居公司家具款491921元;2.请求判令百程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143425元(9月14日百程公司才付定金第一笔款100000元,违约天数为110天;10月24日百程公司才支付定金外第二笔款,违约天数为135天);3.请求判令百程公司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3日,双方签订《万豪酒店公区固装木饰面及家具订购合同》,合同对工期、进度款支付时间以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百程公司只支付了定金77000元,2016年6月15日好佳居公司一次性购买300000元用于加工讼争家具的板材,此时百程公司依约应当支付231000元材料款,但直到9月14日百程公司才支付除定金外的第一笔100000元材料款。在百程公司没有依约支付材料款的前提下,好佳居公司仍完成了合同规定的义务,但百程公司仅支付家具款890000元。
百程公司辩称,1.好佳居公司主张家具款491921元没有依据。双方确认工程款是1098456元,扣除不合格暂扣项53160元和保修金52264.8元,以及百程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890000元,百程公司未支付的工程款是103031.2元。2.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方式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百程公司支付230000元的条件是所有板材到达工厂,好佳居公司告知百程公司板材到达工厂是其附随义务,而好佳居公司没有通知,所购的板材也不是全部用于案涉项目,因此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3.百程公司支付给好佳居公司的款项是预付款,好佳居公司称百程公司逾期支付材料款没有任何依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好佳居公司对于百程公司提交的《万豪酒店公区固装木饰面及家具订购合同》及附件《厦门万豪度假会议酒店(负1F-1F固装清单)》、设计图纸、往来电子邮件、《合同补充协议书》、《万豪酒店项目同安好佳居木饰面厂工程量清单(现场确认版)》、《2017年春节节后〈同安好佳居〉整改协议书》、《厦门万豪好佳居付款明细》、《费用支出报销凭证》、《银行汇款记录》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好佳居公司亦提交前述合同及工程量清单作为证据且百程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6月3日,百程公司作为甲方、好佳居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万豪酒店公区固装木饰面及家具订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订购万豪酒店公区固装木饰面及家具,暂定总价为1540000元(产品单价包含图纸深化设计费用,主、辅材料,生产人工费,运输费,二次搬运及安装费,不含税费,不含面饰装饰五金主材,包含开孔费用及安装,家具包含小五金及安装,安全生产与保险等,结算时按实际工程量计,单价不变,同区域有漏项部分套用相应区域同类单价,报价清单详见附件);乙方按甲方签字确认的设计总方案及乙方的深化图纸制作此工程项目;家具使用的材料(按《工程报价清单》材料说明)由乙方提供,经甲方及设计师确认后方可生产;乙方对所供应的货品提供贰年的保修期,保修期自乙方安装必经甲方业主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保修期间不止于中止或中断,在保修期内乙方所供应产品发生质量问题,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费用乙方负责;若非产品本身质量问题而属于甲方人为损坏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其他原因的,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但收取材料及人工费用;若乙方不按约定向甲方提供保修的,甲方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价款,并必须承担超出保修金额以外之责任。合同第四条“付款方式”则约定,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甲方应在三天内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5%即77000元作为订金;贴好木皮的所有板材到乙方工厂,甲方付总货款的15%即231000元;已经安装完毕工程量经甲方及业主初验合格后七日付至该工程量总价累计金额的80%;全部家具安装完毕并经甲方业主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甲方于十日内支付至实际结算金额的95%;余款5%作为保修款,保修期满壹年支付保修款的40%,保修期间贰年支付保修款的60%(质保期以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截至时间为准)。合同第五条“验收方法”约定:甲方按签字确认的设计总方案及乙方的深化图纸、色板等国家及所在地相关家具成品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乙方在制造过程中,甲方可书面委派负责人不定期对乙方进行产品监督检验,但不得妨碍乙方正常工作;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质量不合约定,甲方有权拒收,并在七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必须在三天内给予答复和整改(包括修理、更换、退货等),甲方验收发现货物不合约定,按乙方延迟交货处理,若因此影响甲方工程进度的,乙方还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验收要点包括收货时的验收、加工过程中的验收及安装使用过程中的验收,其中收货时的验收由甲乙双方在到货当日内验收送货清单与订单数量是否相符、送货规格/品牌/型号是否与订单、合同及清单相符、送货产品是否与封样样品是否相符、包装及货物是否破损及受损程度情况,若上述项有不符之处,双方应立即确认,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若乙方未到场,甲方有权拒绝验收或单方验收,乙方视为认可;加工过程中的验收指在加工(或打开包装)过程中,乙方须与甲方一同验收,若发现受损或规格、数量与委托加工图/订单不符或存在其他问题,甲方立即停止验收并由乙方确认,乙方须立即处理,若因乙方处理不及时而导致工期延误或罚金,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安装使用过程中的验收指对有些缺陷需在安装后方可进行验收或识别(如色差等),乙方自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确实是产品问题的,乙方应无条件更换并补货,乙方提供的产品与双方约定标准不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验收及使用过程中,甲方对乙方所供货物提出异议时,乙方自接到甲方通知24小时内必须响应,若乙方拒不处理,甲方视为乙方认可,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概由乙方承担。合同第六条“交货规定”约定全部工程完工日期为2016年7月15日,乙方安装完毕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派人验收,如甲方在七日内不派人验收,产品视为合格。前述合同还约定,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如未遵守约定付款,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支付乙方该笔货款5‰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停止生产、拒绝交货,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甲方负责;甲方必须及时签字确认设计深化图纸(产品款式、规格、颜色、布艺等)及施工图,如因甲方确认不及时而造成的交期延误由甲方负责;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以供货计划与安装计划为准,非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延期,乙方每天应承担未到产品金额5‰违约金,并承担甲方由于乙方延误交货而引起的连带责任的赔偿,赔偿不足以弥补甲方因工期延误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乙方并需负责赔偿实际损失;乙方应在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内对家具质量实行保修;如乙方制作安装的家具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拒付货款,工期不顺延,按期不能整改达到合同要求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必须向甲方双倍返还订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报价清单(同区域漏项报价参照原报价清单)、工程施工组织方案、供货及安装计划、成品保护施工方案等合同附件,一经双方确认,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附有《厦门万豪度假会议酒店(负1F-1F)固装清单》,列明区域、位置、产品名称、图样、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合计、加工工艺及材质、备注等项目。
合同签订后,好佳居公司分别于2016年7月12日、7月23日、8月5日、8月7日向百程公司交付设计图纸,于2016年8月7日全部设计完成。2016年8月8日至2017年2月17日期间,百程公司与好佳居公司之间就案涉家具安装等进行邮件沟通。其中,2016年8月8日,百程公司针对好佳居公司发送的“万豪酒店出货排单表”向好佳居公司回复邮件称“贵司编排的万豪酒店木饰面排产计划不尽合理,有些木作已经生产完毕的项目供货时间可以提前,请根据我司修改时间重新合理安排供货时间节点”。2016年10月8日,好佳居公司向百程公司发送防火门、会议室等图纸。2016年12月6日,百程公司向好佳居公司发送邮件称“关于厦门万豪酒店一层G2公共卫生间门口木饰面存在乱接、错接、水缝错位问题请贵司引起重视并重新下单木饰面生产”。2016年12月30日,百程公司再次向好佳居公司发送邮件,邮件中列举了好佳居木饰面存在的餐厅及会议室、小宴会厅、G1G2公共卫生间外木饰面色差严重等问题,并称“以上为目前现场发现部分问题实际情况,由我司管理人员及万豪领导提出,现场更多木饰面安装及加工问题,请贵司认真对待此事并及时安排修改及重新加工木饰面更换。请于2017年1月10日完成整改并完成工期”。2016年12月31日,百程公司向好佳居公司发送名为“关于厦门万豪酒店好佳居木饰面安装、加工质量问题及复工整改要求”的邮件,邮件罗列了好佳居木饰面“通病项1.餐厅及会议室、小宴会厅、G1G2公共卫生间外木饰面色差严重;2.餐厅及会议室、小宴会厅、G1G2公共卫生间外木饰面缝乱拼乱接,且漏基层板;3.餐厅及会议室、小宴会厅、G1G2公共卫生间外木饰面封边漏基层无贴皮;4.木饰面装饰水缝线条追缝高低差严重;5.柜门都未安装完整;6.消防栓木饰面暗门全部变形;7.门套及门合页开口于安装的合页不符;8.墙面木饰面起鼓、翘边”并附部分照片,要求好佳居公司2017年1月1日前复工整改及陆续木饰品补单到场。2017年1月7日,百程公司向好佳居公司发送邮件称“鉴于贵司提出后续进度款要求,但现场仍很多未整改项无法满足验收要求,故现场无法满足贵司要求。请贵司及时完成附件同安好佳居木饰面检查问题销项计划表,做好整改时间并提交我司审核,我司根据整改完成部分给予确认批款。注:此次整改最后完成时间为2017年1月15日前,请贵司合理安排”。2017年1月14日,百程公司向好佳居公司发送邮件称“一、贵司近期木饰面整改有显著成果。1.但部分木饰面整改完后依然存在乱拼乱接现象、整改部分整改不统一、整改问题后又出现新问题。2.油漆补漆未完全跟进,补漆粗糙、局部补漆引起颜色不统一等问题。请贵司详细检查附件同安好佳居木饰面检查问题销项计划表,做好不合格整改项整改时间安排并提价我司审核,我司根据整改完成部分给予确认批款。二、此次整改最后完成时间为2017年1月15日前,已是最后一天,请贵司合理安排整改”。2017年1月16日,百程公司向好佳居公司发送邮件称“一、贵司近期木饰面安装整改部分大部分解决、但部分问题依然存在:柜门补单、饰面板更换、衣帽间柜体安装倾斜、水缝拉槽不同意、踢脚线未安装完成、灯带木视面板未安装。二、油漆补漆落后较大,补漆部分粗糙还需整改、局部补漆引起颜色不统一等问题。请贵司详细检查附件同安好佳居木饰面检查问题销项计划表,做好不合格整改项整改时间安排并提交我司审核,我司根据整改完成部分给予确认批款。三、设计院于2017年1月8日对万豪酒店设计整体验收,此次贵司木饰面整改最后完成时间为2017年1月15日前,现已超时。已经影响到设计院整体验收,请贵司相关领导抓紧落实现场安装整改情况,需重新下单的饰面及时加工,以免影响进度款支付”。
2017年1月23日,百程公司、好佳居公司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书》、万豪酒店项目同安好佳居木饰面厂工程量清单(现场版确认)及《2017年春节节后(同安好佳居)整改协议书》。其中《合同补充协议书》载明“根据厦门万豪酒店工期节点要求,贵司无法根据合同第六条:交货规定第5条(全部工程完工日期2016年7月15日)条款如期完工。自愿切割出部分未按时完成的工程量,切割部分工程量由发包人另行安排,具体承包人所承包万豪酒店工程量详见附件清单(附后),最终结算遵循合同工程量以现场测量实际为准,如有争议另行协商”。《万豪酒店项目同安好佳居木饰面厂工程量清单(现场版确认)》记载区域、位置、产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审核数量、单价、合计、核量合计、不合格暂扣项、备注等项目,其中合计金额为1381921元,核量合计金额为1098456元,不合格暂扣项为53160元。同时,该份清单备注“未完成部分:1.墙面灯槽侧面板部分安装不合格;2.木饰面油漆修补还有部分未完成;4.防火门贵司没做门芯,只贴面层木饰面不能按照整樘门计算,应按照饰面平方计算;5.休息凳两件,贵司只做木饰面,内钢架是由我司焊制;6.会议室衣柜3报价不合理,中间玻璃基层都没贵司饰面板,基层也由我司施工。以上4-6项双方协商再做核定,以便最后结算,本次工程量未扣减”。好佳居公司在该份清单上确认“工程数量经双方初核,无异议”,并加盖公章。同时,双方签订《2017年春节节后(同安好佳居)整改协议书》,载明“根据双方现场检查,部分木饰面还存在不合格产品。达不到根据合同第四条付款方式内第3条(已经安装完毕工程量经甲方及业主初验合格后七日内付至该工程量总价累计金额的80%条款)的标准。根据双方现场核对工程量遵循工程价格暂估为(人民币壹佰零玖拾捌万肆佰伍拾陆元整)小写:¥1098456元,我方考虑承包人年前资金问题,拟同意暂定支付按80%支付总额为(人民币壹拾捌万捌仟柒佰陆拾肆万零捌元整)小写:¥188764.8元,经双方再次协商以(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支付。但好佳居需在2017年2月15日安排人员(4-5人)到万豪酒店整改维修于2017年3月5日整改完成并满足移交业主初验,如未能按此承诺及时执行落实,我司有权随时采取措施整改,所发生之费用全部无条件由同安好佳居木饰面厂承担。”
2017年2月15日,百程公司再次向好佳居公司发送邮件,内容为:“一、2017年1月18日甲方设计院过来检查提出一些整改意见及检查问题销项计划;请贵司积极落实整改问题。二、年前贵司承诺并签署2017年春节节后(同安好佳居)整改协议书,答应好佳居需在2017年2月15日安排人员(4-5人)到万豪酒店整改维修于2017年3月5日整改完成并满足移交业主初验。请贵司积极落实安排人员复工整改!!!”2017年2月17日,百程公司再次向好佳居公司发送邮件称“年前贵司承诺并签署2017年春节节后(同安好佳居)整改协议书,答应好佳居需在2017年2月15日安排人员4-5人到万豪酒店整改维修于2017年3月5日整改完成并满足移交业主初验。至今未安排人员到场进行维修整改。如2017年2月19日再未安排人员(4-5人)进场整改,我司将遵循整改协议书采取措施整改,所发生之费用全部无条件由好佳居木饰面厂承担。”
庭审中,百程公司称对于案涉家具因好佳居公司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已全部派人自行整改后交由万豪酒店使用。
另查明,合同签订后,百程公司分别于2016年6月3日、9月14日、10月14日、11月11日、11月29日、12月8日、2017年1月23日、1月24日支付好佳居公司款项77000元、100000元、2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13000元、100000元、100000元,合计支付890000元。庭审中,百程公司自称其每次付款时间与好佳居公司完成工程量是相对应的。而好佳居公司抗辩称其6月12日购进板材,6月15日已经贴好木饰面,之后通知百程公司,到8月份家具已经完成一半,由于百程公司迟迟未支付230000元,故好佳居公司没有到场安装,至2016年9月14日百程公司支付100000元后好佳居公司才进场安装。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百程公司与好佳居公司签订的《万豪酒店公区固装木饰面及家具订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严格遵守。百程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好佳居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针对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本院逐一分析如下:
一、案涉工程价款问题。2017年1月23日,百程公司与好佳居公司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书》及《万豪酒店项目同安好佳居木饰面厂工程量清单(现场确认版)》。从《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的“具体承包人所承包万豪酒店工程量详见附件清单(附后)”可以看出,《万豪酒店项目同安好佳居木饰面厂工程量清单(现场确认版)》的目的在于确认由好佳居公司承包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分别列出了“数量”和“审核数量”、“合计”和“核量合计”等项目,同时在备注栏里仅针对第4-6项指出“双方协商再做核定,以便最后决算,本次工程量未扣减”,好佳居公司在该份以确认其工程量为目的、明确列有其主张值和审核值及备注个别例外项目的清单上注明“工程数量经双方初核无异议”,换言之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核实且好佳居公司无异议,无疑应视为其对整份清单记载的内容无异议。整改协议书的内容亦确认了这一点。故好佳居公司完工的工程价款应根据清单中核实的1098456元计算,其中不合格暂扣项为53160元。诉讼过程中好佳居公司对前述清单中“天花造型木饰面、宴会厅过道造型木饰面、宴会厅造型木饰面、电梯厅造型木饰面、C区吊顶造型木饰面、烧烤区异形吊顶”等项目工程量提出异议并申请进行鉴定。对此,本院认为,据前分析,双方在清单中实已确认前述部分工程量及价款,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好佳居公司要求鉴定没有依据和必要,本院不予准许。
二、好佳居公司是否逾期完工、百程公司是否逾期付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问题。本案中,百程公司诉称好佳居公司逾期完工并据此主张违约金。好佳居公司则抗辩称逾期完工系因百程公司逾期付款造成的,并反诉要求百程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工程需于2016年7月15日前完工,而从百程公司提交的设计图纸、双方往来邮件、合同补充协议书、整改协议书等证据及好佳居公司关于家具安装时间等的陈述来看,案涉工程确实存在逾期完工的情况。双方争议焦点在于逾期完工的责任在谁。好佳居公司应对“逾期完工非其原因造成”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好佳居公司抗辩称其逾期完工系因为百程公司逾期付款,但从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来看,百程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77000元,在贴好木皮的所有板材到乙方工厂时付231000元。好佳居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何时购进板材,亦未能举证证明购进的板材在何时贴好木皮并通知百程公司付款,即其未能举证证明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故其抗辩百程公司逾期付款并无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好佳居公司在反诉中要求百程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鉴于案涉工程事实上逾期完工而好佳居公司未能证明该逾期系因对方原因造成,故好佳居公司应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三、逾期完工的违约金计算问题。合同约定非因百程公司的原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延期,好佳居公司每天应承担未到产品金额5‰的违约金。百程公司以全部工程价款1098456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起计算逾期违约金明显与合同约定的“未到产品金额”不符,对该计算方法本院不予采纳。由于好佳居公司未能证明其家具到货时间,而百程公司庭审中陈述其付款时间与好佳居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一致,故本院以百程公司付款时间及付款金额作为到货时间及到货金额,并据此计算未到产品逾期违约金(在各付款日期前对应金额的产品未到货构成逾期,以2016年9月14日为例,该日付款总计177000元,即视为该日177000元产品方到货,则在2016年7月16日至2016年9月14日期间该177000元产品为未到逾期交付,其余同理)。同时百程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因逾期给其造成的损失,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本院酌定按年利率24%计算。故对于好佳居公司逾期完工的违约金,本院计算如下:
序号付款时间付款金额(视为到货金额)逾期期间
逾期天数违约金
12016.9.14177000
7.16-9.14617099.40
22016.10.242000007.16-10.2410113282.19
32016.11.111000007.16-11.111197824.66
42016.11.291000007.16-11.291379008.22
52016.12.81130007.16-12.814610848.00
62017.1.23408456(2017.1.23日1098456元全部到货,扣除上述1-5项到货金额,即为408456元。当日百程公司付款100000元)
7.16-17.1.2319251566.17
合计99628.64
综上,对于百程公司主张的违约金210903.6元(未抵销百程公司应付工程款),本院支持99628.64元。
四、关于保修款问题。合同约定,余款5%作为保修款,保修期满一年支付保修款的40%,保修期满贰年支付保修款的60%,保修期自好佳居公司安装并经百程公司业主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不止于中止或中断。好佳居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施工完毕后百程公司以部分产品不合格为由要求好佳居公司整改,双方亦达成整改协议书,但之后百程公司称好佳居公司并未依约于2017年3月5日之前完成整改,故自行派他人进行整改并交付万豪酒店使用,之后双方亦未组织新的验收。对此,本院认为,无论案涉装饰装修工程最后由谁整改完毕,工程均已实际交付并由业主实际使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应视为已验收合格,故两年的保修期已经届满。保修款根据合同约定应予以退还。至于百程公司主张好佳居公司未完成整改而另行委派他人整改,因百程公司在本案中并未主张整改费用等损失,本案不作处理,百程公司可另行主张。
综上分析,本案中,好佳居公司实际完成的家具及安装款为1098456元,扣除不合格项53160元后,为1045296元。百程公司已付款项为890000元,尚欠155296元。好佳居公司反诉主张的家具款491921元,本院支持155296元,其余款项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是好佳居公司逾期完工,且其未能举证证明该逾期完工系因为百程公司的原因造成,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百程公司逾期完工违约金99628.64元。同时,关于百程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虽然好佳居公司逾期完工构成违约,但百程公司在庭审中亦确认案涉家具均已交付万豪公司使用,即合同已经事实上履行完毕,故百程公司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好佳居公司反诉主张百程公司逾期付款,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厦门市好佳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百程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99628.64元(该项未与下列第二项所列款项进行抵销);
二、厦门百程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市好佳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款项155296元;
三、驳回厦门百程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厦门市好佳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58元,由厦门百程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153.46元,由厦门百程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81.78元、由厦门市好佳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7671.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 娜
人民陪审员 杨丽云
人民陪审员 杨静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陈 怡
附页: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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