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12民初4527号
原告:厦门百程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好佳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有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百程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好佳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厦门市好佳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为住所地在中国(××)自××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根据厦中法发〔2015〕94号《关于涉自由贸易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认定为涉厦门××××区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住所地或经常居所地在厦门××××区辖区范围内的……”;第三条规定:“各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具有涉厦门××××区因素且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类型的,应在一审开庭前移送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逾期不再移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员宋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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