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20753号
原告:四川豪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仙桃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205418566X。
法定代表人:杜从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霞,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梅,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百程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西里197号第一层H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285705P。
法定代表人:黄小平。
原告四川豪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易公司)与被告厦门百程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豪易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豪易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豪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四川豪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王雅雯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