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205执24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百程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西里197号第一层H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285705P。
法定代表人:黄小平。
被执行人:**,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执行人:厦门**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霞飞路113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MA345R9R5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厦门百程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205民初78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款项工程款800000元及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共暂计836703.33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0767元、受理费614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一、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厦门**酒店有限公司注册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签收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厦门**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
二、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平台及厦门二期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厦门**酒店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状况。
1.被执行人厦门**酒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仅零星存款且被其他法院冻结,名下一部闽D×××××车辆已轮候查封(有抵押,轮候查封不产生实际查封效力),抵押权人已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1)闽0203民初17738号,车辆处置后如有余款本案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参与分配,此外查无厦门**酒店有限公司名下其他财产。
2.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零星存款且部分账户被其他案件冻结,**名下位于海沧区不动产,本案已于2021年9月15日轮候查封(轮候查封不产生实际查封效力),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抵押权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案件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已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10×××58已封存(余额仅几百元未予扣划),此外查无**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
三、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0月3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公示。
四、被执行人厦门**酒店有限公司涉多起被执行案件标的超五十万元未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涉多起被执行案件标的逾百万元未履行完毕,本案现执行到位0元。
五、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于2021年10月29日以约谈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靖峰
审 判 员 方 珺
审 判 员 陈军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 林 晶
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