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1011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辽阳市宏伟区亿达涂料厂经营者,现住辽阳县。
被执行人辽阳市宏伟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峨嵋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1011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阳市宏伟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计
审判员季杰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于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