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宏晟建工有限公司

福建省宏晟建工有限公司与龙岩佰翔冠豸秘谷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25民初865号
原告:福建省宏晟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东路冠锦小区综合楼三、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158100159D。
法定代表人:童章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佰翔冠豸秘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大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753109588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宏晟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佰翔冠豸秘谷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宏晟建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宏晟建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宏晟建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1.5元,减半收取2395.75元,由福建省宏晟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童文静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