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宏晟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宏晟建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25执14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宏晟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东路52-2号301室、302室、401室、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158100159D。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宏晟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宏晟建工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闽0825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8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325元,执行费1693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账户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至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截至2022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均未受偿。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水 审判员  杨 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