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宏晟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宏晟建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825民初2021号 原告:福建省宏晟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东路52-2号301室、302室、401室、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158100159D。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原告福建省宏晟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晟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偿还宏晟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整,并支付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7%计算的利息。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负担。事实和理由:***因连城县***工程项目建设需要,于2019年6月10日***公司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每月0.7%(每月700元)计算,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于同日***公司出具借款单(借条)一份并交***公司收执,同日,宏晟公司将100000元借款汇至***银行账户(开户行: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户名:***,账号:6230********)。因***迟迟未归还借款本息,***于2021年5月12日***公司出具一份还款承诺书,该还款承诺书载明了借款本金、借款利率、最迟还款时间、尚欠利息数额(内容详见还款承诺书)的事实。然,***却未按照还款承诺书承诺履行还款义务,截至起诉之日,***仍拖欠宏晟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自2020年4月11日起的利息。综上所述,为****公司的合法权益,宏晟公司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宏晟公司的诉讼请求。 ***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连城县***工程项目建设需要,于2019年6月10日***公司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每月0.7%(每月700元)计算,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于同日***公司出具借款单(借条)一份并交***公司收执,同日,宏晟公司将100000元借款汇至***银行账户(开户行: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户名:***,账号:6230********)。因***迟迟未归还借款本息,***于2021年5月12日***公司出具一份《还款承诺书》,该《还款承诺书》载明:“本人在2019年6月10日向福建省宏晟建工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利息按月息柒厘计算。因本人目前资金周转较困难,所特***公司延长还款时间到2022年5月10日止,同时在2021年11月10日前付还本金伍万元整。(即2022年5月10日前付还清全部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21年5月10日共23个月,在2020年4月10日己支付利息7000元,****公司利息13个月*700=9100元整。)如未按规定时间内还清款项,则本人同意宏晟公司按司法程序执行。”,***出具《还款承诺书》后,***公司催讨,未偿还宏晟公司借款本息,****公司借款本金及从2020年4月11日起至今的利息未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公司借款100000元,***公司提供的借条、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还款承诺书》及宏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公司催讨,***未按约归还宏晟公司借款本息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宏晟公司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对其自身民事权利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省宏晟建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7%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