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宏晟建工有限公司

福建龙岩连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宏晟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802民初3816号
原告:福建龙岩连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67327290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宏晟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158100159D。
法定代表人童章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龙岩连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宏晟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龙岩连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龙岩连益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龙岩连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龙岩连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晓颖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