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中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余执民字第472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舜水南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84457695-8。
法定代表人:**,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余姚市中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工业园区世纪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7503785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康兴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汶骆西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756356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6月22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
被执行人:罗美凤,女,1941年1月26日出生,住余姚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11月02日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2801760.11元,案件受理费93370.00元,执行费8020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