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余执民字第472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舜水南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84457695-8。
法定代表人:**,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余姚市中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工业园区世纪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7503785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康兴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汶骆西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756356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6月22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
被执行人:***,女,1941年1月26日出生,住余姚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与被执行人余姚市中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康兴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9日10时起至2016年12月30日10时止在浙江省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名仕花园37幢303室的房地产。2016年12月30日买受人***(公民身份号码:)以11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名仕花园37幢303室的房地产[另含车库20一间,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06)字116**]。
归买受人***(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溶溶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尚洁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