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余执民字第472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余姚市中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康兴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甬余执民字第4722号,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名仕花园37幢303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06)字11694],另含车库20一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溶溶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尚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