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印象皖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查济景区分公司、泾县桃花潭?查济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823民初2133号
原告: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苏红东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15346616XA。
法定代表人:陈荣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勤,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印象皖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查济景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桃花潭镇查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0787226953。
负责人:曹建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俊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泾县桃花潭?查济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桃花潭镇厚岸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729MB0545756K。
法定代表人:翟雨婷,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林,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原告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印象皖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查济景区分公司、泾县桃花潭?查济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勤、被告安徽印象皖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查济景区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俊杰、被告泾县桃花潭?查济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安徽印象皖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查济景区分公司、泾县桃花潭?查济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向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77527.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安徽印象皖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查济景区分公司、泾县桃花潭?查济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9日,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泾县查济景区管理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查济历史文化名村河堤古道修复项目”的工程,2018年2月8日,经安徽省泾县审计局泾审投报【2018】50号审计报告,确认总工程款为1163912.15元,但仅支付1016000元,对余款147912.15元及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征地费用29615.3元拒不支付,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安徽印象皖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查济景区分公司辩称:对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无异议,所欠款项该谁支付就由谁来支付,请求依法判决。
泾县桃花潭?查济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辩称:对于工程没有异议,但是工程尾款没有支付是因为有部分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没有做,没有约定的做了,导致审计没有通过,请求依法判决。
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举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审计报告,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其主体资格,与原泾县查济景区管理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查济历史文化名村河堤古道修复项目”工程,案涉工程已验收。工程款为1163912.15元。已经支付1016000元的事实。安徽印象皖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查济景区分公司与泾县桃花潭?查济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均没有异议,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
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举土地征用协议、领款证明单,本院认为原泾县查济景区管理处与查济村民查全荣签订的土地征用协议及领款证明单,与本案所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关联,对此本院不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确认,泾县桃花潭?查济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文件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是其对工程款如何支付的单方意见,本院不予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上述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9日,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泾县查济景区管理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查济历史文化名村河堤古道修复项目”的工程,2016年10月10日工程竣工验收。2018年2月8日经安徽省泾县审计局审计,确认总工程款为1163912.15元,已经支付工程款1016000元,余款147912.15元未支付。另查明2017年11月29日设立泾县桃花潭?查济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原泾县查济景区管理处一并划入。
本院认为,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泾县查济景区管理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工程且工程已竣工验收。经审计,确认工程款为1163912.15元。原泾县查济景区管理处已划入泾县桃花潭?查济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故泾县桃花潭?查济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其未能按协议全部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本院要求泾县桃花潭?查济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支付余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要求泾县桃花潭?查济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支付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征地费用的诉讼请求,因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费用是其垫付,审计报告亦未确认,且不属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的范围,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支持,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泾县桃花潭?查济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47912.15元;
二、驳回原告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51元、减半收取192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4.50元,被告泾县桃花潭?查济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负担15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同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徐 珊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