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21民初1528号
原告:盐城鑫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淮镇小岭东路北侧49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3310299678。
法定代表人:沈行高,公司总经理。
被告: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苏红东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15346616XA。
法定代表人:陈荣波,公司董事长。
原告盐城鑫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泾县云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盐城鑫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盐城鑫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姚 生
人民陪审员 吴柳玉
人民陪审员 汪玉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 晔